广西到上海快递几天?
我8月17号在广西钦州发的货,8月19就上海了,19号晚上20;30分我去申通快递公司去取我的货,但是他们告诉我货到了3天,我一直没有去领取,被他们公司弄丢了!请问这样他们可以吗?还是应该赔偿我运费3倍!?
回答:按照《邮政法》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,邮政企业或者快递企业对信件的投递失误造成损失,由邮政企业或者快递企业承担赔偿责任。对挂号信件、汇款通知书以及汇兑凭证丢失的,应当支付票面金额;对包裹丢失的,按保价额予以赔偿;对不办理保价的信件、邮件和电报,按信件、邮件丢失处理。
本案中,货物发件方和承运方已经签订了运输合同,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各自的义务。虽然合同条款是承运方预先制定的格式条款,但该条款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故应认定有效。其中关于“货物损坏、丢失的赔偿限额”的约定,属于违约金或违约金的计算方法,不违反法律规定,应确认有效。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,当事人互负债务,有先后履行顺序的,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,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,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。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因逾期交货造成的损失的诉讼请求,理由不充分,不予支持。 但是,本案的实际情况是,被告作为承运人未能全部履行合同义务,导致部分货品遗失,依法应当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。综合考量涉案货物运输的线路、物流行业状况等,本院酌定涉案货运合同关于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计算标准为:以延误交付金额为基数,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收。据此核算,至起诉之日,被告应承担的延迟交货的违约金为5万余元(已扣减被告已经支付的1万元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