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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年8月7日,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组织卖淫罪、非法持有枪支罪,向崇川法院提起公诉。 该院经审理查明,2013年起,被告人曹某某在江苏省如皋市长江镇经营“江都市集”桑拿浴室(后更名“江都国际休闲会馆”)和“伊人梦足浴店”。为寻求刺激,曹某某先后招募、容留多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。其中,“江都市集”桑拿浴室三楼设有6间豪华包厢供嫖客选择,每间包厢内均有洗澡间、按摩室、客房等,并配有电视、空调等设施。在“江都市集”桑拿浴室营业期间,由被告人曹某某或该浴室工作人员负责接待嫖客、介绍服务项目及价格、收取费用、记账、向卖淫妇女生计发放费用等。至案发,该洗浴中心共接待嫖娼人员200多人次,牟利25万余元; “伊人梦足浴店”二楼设有4个按摩包间,供嫖客选择,并有洗脚、按摩等服务项目。在“伊人梦足浴店”营业期间,被告人曹某某负责接待嫖客、介绍服务项目及价格,收取费用等。至案发,该足浴店共接待嫖娼人员100余人次,牟利10万元。
另查明,侦查机关依法搜查、扣押了被告人的手机、电脑、账单凭证等物品;从被告人的电脑中查阅到涉案卖淫人员的基本信息、电话号码、卖淫服务项目、收费标准、提成方案以及涉案酒店住宿人员登记信息、消费记录等数据资料。
公诉机关认为,被告人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,结伙他人组织卖淫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,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同时认定其具有坦白情节,可以从轻处罚。
庭审过程中,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、罪名均无异议。
法院审理认为,本案的现有事实不清,证据不足,主要表现在:一是无法排除合理怀疑,证明“江都市集”浴池系被告人曹某某个人经营;二是不能合理说明卖淫人员的收入来源;三是不能排除合理怀疑,证明被告人曹某某组织、指挥他人实施卖淫行为。据此,法院以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为由,判决驳回公诉机关对曹某某组织卖淫罪的指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