火车退票费的发票吗?
根据《铁路旅客运输规程》规定,旅客退票需支付退票费,铁道部门向退票旅客收取的退票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。按照财政部、国家发改委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,铁道部在报经财政部、国家发改委批准同意后,使用铁路客运主管部门监制的“铁路运输费用报销凭证”作为退票费发票。
2006年6月1日,铁道部制定了《铁路运输费用报销凭证印票规范和式样》,式样中明确“本凭证不能作为报销凭证;退票费发票在退票时另付”。2006年6月26日铁道部正式对外公布了铁路运输费用报销凭证(含退票费发票)式样,并从2006年7月1日起在全路正式使用。
因此,退票时,铁路部门向退票人出具“退票费收据”,不视为违反法律规定。不过需要指出的是,这一规定2006年颁布,2006年7月1日起执行,但事实上至今仍有相当一部分铁路局和车站仍按着旧规定执行。因此,如果不能及时得到退票费收据,旅客可以要求其出具相关通知文件。